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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执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创与被执行人殷振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创,殷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创。被执行人殷振江。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鄂0804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殷振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殷振江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向申请执行人蔡创支付欠款17.8万元并支付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30元、执行费26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殷振江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殷振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白云楼支行的账号为6217995200202118995账户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殷振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白云楼支行的账号为6217995200202118995账户上的存款199265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