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何永恒与黄建波、郑志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恒,黄建波,郑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何永恒,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地区。被执行人黄建波,男,1956年9月21日,壮族,住百色地区。被执行人郑志武,男,住址。本院在执行何永恒申请执行黄建波、郑志武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黄建波、郑志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黄建波、郑志武偿还申请执行人何永恒借款39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已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自愿放弃部分利息,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2001)百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蔡启昌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班利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