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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何永恒与黄建波、郑志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恒,黄建波,郑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何永恒,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地区。被执行人黄建波,男,1956年9月21日,壮族,住百色地区。被执行人郑志武,男,住址。本院在执行何永恒申请执行黄建波、郑志武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黄建波、郑志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黄建波、郑志武偿还申请执行人何永恒借款39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已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自愿放弃部分利息,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2001)百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蔡启昌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班利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