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司土城与皎天谋、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郑州郑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土城,皎天谋,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郑州郑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701号原告司土城。委托代理人周明涛,陕西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皎天谋。委托代理人陈琳,陕西法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万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小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郑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良,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土城诉被告皎天谋、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郑州郑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土城系自愿撤诉,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土城撤回起诉。诉讼费451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审 判 员 倪 琳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