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民辖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高盛亮与黄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文明,高盛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辖终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明,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现住福建省邵武市。委托代理人:冯一健,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盛亮,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上诉人黄文明因与被上诉人高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3民初1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文明上诉称,一审裁定根据欠条将本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错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高盛亮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高盛亮一审诉请上诉人黄文明返还借款本金七万元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为合同履行地。被告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邵武市。故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高盛亮选择向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妙霞代理审判员 彭心虎代理审判员 林晓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倩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