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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在丛台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正式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冀0403执1073号执行案件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郭建新审 判 员 李道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红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