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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1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李大足与李红海、侯亚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足,李红海,侯亚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1民初771号原告:李大足,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李红海,男,1969年5月1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侯亚楠,女,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李大足与被告李红海、侯亚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大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红海、侯亚楠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大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果品收购站。2015年6月7日及10月10日共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5万元,其余25万未能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红海、侯亚楠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0日被告李红海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实际付款9万元,约定2015年12月10日还款;2015年6月7日被告李红海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实际付款19.2万元,约定2015年12月7日还款。以上两次被告共借款28.2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6年2月份还过原告5万元本金,现在尚欠23.2万元。以上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打的借条以及借款协议、转账记录、开庭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李红海欠原告款28.2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6年2月份还过原告5万元本金,现在尚欠23.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红海应当在原告主张权利时积极偿还原告借款,对原告请求被告李红海偿还借款23.2万元,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侯亚楠与被告李红海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上述剩余借款23.2万元及利息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对原告请求的其他超出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红海、侯亚楠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答辩,视为对自己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红海、侯亚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大足借款23.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李红海、侯亚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云峰审 判 员  马树立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丽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