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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翔与李志光、沈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翔,李志光,沈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翔,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大冲口**栋***号。身份证号码:4302041978********。被执行人李志光,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号山水国际**栋****号,身份证号码:3624301983********。被执行人沈停,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号山水国际**栋****号,身份证号码:430381198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翔与被执行人李志光、沈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