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刑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崔金圣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金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刑终299号原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金圣,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金圣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2016)豫1403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金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崔金圣所得赃款10万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崔金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崔金圣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金圣撤回上诉。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3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修强审判员 柳中庆审判员 崔召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磊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