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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刘默涵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讯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默涵,哈尔滨讯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刘默涵,女,199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爱民乡。被执行人哈尔滨讯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兴达路55号D栋X单元1-2层D2-56号房。法定代表人邓洪卫。申请执行人刘默涵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讯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6)第1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默涵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1499.94元及二倍工资差额5653.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6)第12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 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