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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查字第4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2015)甘查字第4139号 孙成学与杨卫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学,杨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4139号申请执行人:孙成学,男,1968年8月9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付敏捷,系辽宁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卫东,男,1977年5月19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孙成学与杨卫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36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 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