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执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建忠与被执行人罗艳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建忠,罗艳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6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建忠,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罗艳彬,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北民宝初字第01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罗艳彬应支付申请人闫建忠货款53595元,承担执行费703.92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建忠与被执行人罗艳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罗艳彬名下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北民宝初字第01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艳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