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与赵斯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赵斯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81民初1682号原告: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朝阳路金方街道办事处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钟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系该公司合同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斯达,男,198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万兴花园好朋友茶室。原告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斯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由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学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