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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宏、彭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宏,彭艳,蒋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雷宏,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被执行人彭艳,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被执行人蒋文锋,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宏、蒋文锋、彭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文锋、彭艳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领取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