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静诉冯维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冯维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汉族,生于1978年7月29日,现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冯维贵,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陈静申请执行冯维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在保全阶段,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冯维贵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荷花东街39号桂园雅居B-5栋13层8号房屋,该房屋已抵押给案外人,暂不能处置。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较小。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刚审判员 康银先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