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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3刑初228号公诉机关广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公民身份号码×××041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2016年8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宁县看守所。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水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4月份期间,杨某多次容留庾某、黄某在广宁县其住宅二楼客厅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仅因吸毒被抓获,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提出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6年3月至4月期间,在广宁县其住宅二楼客厅,多次容留庾某、黄某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因吸毒被抓获,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庾某、黄某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户籍资料、广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广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广宁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因吸毒被抓获,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同时提出对被告人杨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焯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第4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