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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葛仲启与烟台开发区仁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仲启,烟台开发区仁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29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葛仲启。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放,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烟台开发区仁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合肥大街26号内1号。法定代表人:季明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勇,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霞,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葛仲启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开发区仁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69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仲启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葛仲启与烟台开发区仁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上诉人葛仲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葛仲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为2275元,由上诉人葛仲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伟平审判员  王瑞芳审判员  栾海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车丽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