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海峰与蔡东杰、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峰,蔡东杰,蔡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682号原告:吴海峰。被告:蔡东杰。被告:蔡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峰与被告蔡东杰、被告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峰撤回对被告蔡东杰、被告蔡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吴海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谈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孙德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