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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6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与曹清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曹清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6232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东古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82989281u。负责人张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涛,公司员工。被告曹清清,男,1979年3月26日生,住太仓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诉被告曹清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