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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2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晏道清与刘国庆、刘洋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道清,刘国庆,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2执573号申请执行人晏道清。被执行人刘国庆。被执行人刘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6)鄂100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刘国庆、刘洋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901803.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876���,承担申请执行费4141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刘国庆、刘洋的银行存款3980097.7元;若银行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焰审判员 黄云枝审判员 程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