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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占军申请执行贾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军,贾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李占军,男,汉族,42岁。被执行人贾小平,男,汉族,49岁。申请执行人李占军与被执行人贾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1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贾小平与申请执行人李占军达成分期给付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且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贾小平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达拉特旗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号的存款划拨至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达拉特旗支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