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6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诸城市龙祥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诸城市龙祥食品有限公司,王金海,孙杰,山东华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爱芳,郑金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46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被申请人:诸城市龙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郭河套村。被申请人:王金海,男,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孙杰,女,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山东华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驻地。被申请人:王爱芳,女,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郑金良,男,1963年1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申请人诸城市龙祥食品有限公司、王金海、孙杰、山东华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爱芳、郑金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332524.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332524.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