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02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与段廷虎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段廷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云0902民督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住所地:临沧市。负责人:普文学,该分行党委副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艳,女,该分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顺玲,女,该分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段廷虎,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沧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段廷虎于2000年10月26日向申请人借款3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五年。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后申请人即按照合同约定将该款项交付被申请人。借款后被申请人归还了17865.26元,剩余借款本金12134.74元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依据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借款本金及利息信息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段廷虎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借款本金12134.74元,利息14297.8元(2000年10月26日至2016年10月13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段廷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的借款本金12134.74元,利息14297.8元,共计26432.54元。申请费150元,由被申请人段廷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