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7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祖玲与王波、杨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祖玲,王波,杨霞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7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祖玲。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光琼。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智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霞。上诉人黄祖玲与被上诉人王波、杨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6月7日通知上诉人交纳诉讼费,上诉人未在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祖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长春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俊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