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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7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祖玲与王波、杨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祖玲,王波,杨霞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7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祖玲。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光琼。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智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霞。上诉人黄祖玲与被上诉人王波、杨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6月7日通知上诉人交纳诉讼费,上诉人未在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祖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长春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俊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