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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某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2刑初363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生,男,身份证号码×××3412,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小学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6)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丹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11月8日开始,被告人孙某生伙同孙某蓬(已被判刑)、孙某琪(另案处理)在揭阳空港经济区一老厝内,利用“麻将牌”为赌具设赌供参赌人员以自摸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孙某生与孙某琪负责招揽参赌人员及在赌场内抽水钱,孙某蓬负责帮参赌人员看管车辆、做夜宵及在赌场外围望风。该赌场有两间房间,共设置3台麻将桌供他人赌博,每天分二个时段设赌,第一个时段为中午到傍晚,第二个时段为晚饭后至次日凌晨,每个时段每桌麻将向前十五局每局自摸赢家抽取水钱人民币20元,至被抓获时,共获利人民币20000元。2014年11月23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孙某蓬及参赌人员孙某佳、孙某新、孙某龙、孙某惜、孙某雄(均已被行政处罚),并现场提取扣押赌资人民币2340元及赌具“麻将机”3台。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孙某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佳、孙某新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同案人孙某蓬的供述,被告人孙某生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生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生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少文审 判 员  陈少彬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佳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