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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与吴文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吴文豪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0005号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昊天假日酒店736室。法定代表人林伟,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鹏,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豪,男,199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文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跃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