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7民初877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后,因被告吴某某下落不明,2016年7月27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解除婚姻关系;2、儿子高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3、共同债务依法分担;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她和被告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3月23日在白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招赘于原告家,2012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名高某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婚后不努力工作,也不管原告和孩子,还沾染上赌博恶习,原告多次劝解无果。2014年后季,双方争吵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双方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请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吴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名高某某,现随原告高某某生活。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后季,被告吴某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常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双方相互不能尽到夫妻义务,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儿子高某某由自己抚养,由于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为了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对该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负担相应的抚养费。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二、儿子高某某由原告高某某抚养,被告吴某某每月付给高某某孩子抚养费300元,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当年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奚俊涛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人民陪审员 张红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