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2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韦开珍与重庆市美斯特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开珍,重庆市美斯特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2882号原告韦开珍,女,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李福彬,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美斯特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37号第六层、第七层。法定代表人吴俣余。原告韦开珍与被告重庆市美斯特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韦开珍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开珍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韦开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阳元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