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桐梓县永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桐梓县永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财保78号申请人桐梓县永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海校街道办事处东山村。法定代理人李小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令狐荣飞,男,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桐梓县永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宅吉路9号省老干活动中心一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华。申请人桐梓县永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娄山信用社的帐户资金人民币X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XXXXXX,保险金额:人民币X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桐梓县永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娄山信用社的帐户资金人民币X万元。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桐梓县永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娄 明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