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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6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付玲与范育国、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玲,范育国,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6559号原告付玲,女,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居民,住东港区。被告范育国,男,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居民,住日照市。被告李娜,女,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住日照市。原告付玲与被告范育国、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范育国名下的鲁L×××××迈腾轿车一辆、李娜名下的鲁L×××××奔驰车辆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25万元。原告已提供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范育国名下的鲁L×××××迈腾轿车一辆、李娜名下的鲁L×××××奔驰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变更登记。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文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