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6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付玲与范育国、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玲,范育国,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6559号原告付玲,女,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居民,住东港区。被告范育国,男,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居民,住日照市。被告李娜,女,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住日照市。原告付玲与被告范育国、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范育国名下的鲁L×××××迈腾轿车一辆、李娜名下的鲁L×××××奔驰车辆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25万元。原告已提供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范育国名下的鲁L×××××迈腾轿车一辆、李娜名下的鲁L×××××奔驰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变更登记。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文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