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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4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威世兰(太仓)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赛优胶辊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世兰(太仓)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赛优胶辊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4966号原告威世兰(太仓)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兴业南路11号-1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6231717h。法定代表人ernstgeorgzurnedden,该公司经理。被告深圳市赛优胶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鹏基工业区713栋四楼东a。法定代表人王前。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世兰(太仓)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赛优胶辊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63元,由原告威世兰(太仓)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王云超人民陪审员  李希杰人民陪审员  何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瑜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