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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行他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合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审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522行他1号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安成,局长。被执行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顺江街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9696846-5。法定代表人:邹云春,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合江县安监局)申请执行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安监管罚〔2015〕执13-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被执行人久益公司承建了合江正力.太平洋购物广场。2015年10月16日10时许,久益公司木工班工人姚福荣路过合江正力.太平洋购物广场1#楼1楼时,不慎从盖板未固定的风井预留洞口坠落到负1楼地板上,导致姚福荣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产生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2015年12月23日,合江县安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安监管罚〔2015〕执13-1号,认定久益公司在此次安全事故中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预留洞口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要求,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久益公司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1月11日,久益建设公司自动缴纳了罚款20000元,尚欠180000元未缴纳。2016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罚款催缴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安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自动缴纳20000元罚款后,余下180000元罚款义务至今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合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安监管罚〔2015〕执13-1号的行政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容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宋联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