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4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小平和乌仁陶格素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平,乌仁陶格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207号申请人张小平,男,1977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乌仁陶格素,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小平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仁陶格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乌仁陶格素无固定收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1)乌中法民初字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赛音朝格图代理审判员 吴 海 林代理审判员 张 振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皇 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