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贾东与赵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东,赵忠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3226号原告:贾东,男,汉族,1984年10月27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赵忠学,男,汉族,1976年1月19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东与被告赵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东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蕾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人民陪审员 李惠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