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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刑更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胡礼可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礼可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刑更906号罪犯胡礼可,男,1993年11月1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礼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6年9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某、吴某,贵州省兴义监狱干警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及证人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礼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考核中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假释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礼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 毅审判员 王幼封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