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焦作市鑫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红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鑫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红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833号原告:焦作市鑫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义街79号门岗2楼。法定代表人张锁,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太儒,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红敬,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焦作市鑫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鑫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佰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林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