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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4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禹俊商诉被告镇康县南伞安然进口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俊商,镇康县南伞安然进口汽车修理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924民初399号原告:禹俊商,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生,云南省镇康县人,现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被告:镇康县南伞安然进口汽车修理厂,住址:镇康县南伞镇腾龙石化旁。法定代表人:童赐恩,男,系该修理厂负责人。经营者:童赐恩,男,汉族,1981年11月18日,湖南省汉寿县人,现住镇康县南伞镇经典润城。本院在审理原告禹俊商诉被告镇康县南伞安然进口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禹俊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禹俊商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禹俊商承担。审判员  罗菊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晋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