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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洛江区永盛鞋塑有限公司、晋江市志协鞋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区永盛鞋塑有限公司,晋江市志协鞋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004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57365T。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辉,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权,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泉州市洛江区永盛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260037109E。法定代表人:谢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鹏,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瑜,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志协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4353714N。法定代表人:傅永丰,董事长。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永盛鞋塑有限公司、晋江市志协鞋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晓军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