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凤英与付美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英,付美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李凤英,女,汉族,1952年9月9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现住召陵区。委托代理人朱茂林,男,汉族,1964年6月14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系召陵镇黄庄村村委会推荐人员。被告付美红,女,汉族,1970年3月6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审理原告李凤英诉被告付美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英一方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凤英承担。审 判 长 陈红涛审 判 员 李广杰人民陪审员 付念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卓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