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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凤英与付美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英,付美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李凤英,女,汉族,1952年9月9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现住召陵区。委托代理人朱茂林,男,汉族,1964年6月14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系召陵镇黄庄村村委会推荐人员。被告付美红,女,汉族,1970年3月6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审理原告李凤英诉被告付美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英一方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凤英承担。审 判 长  陈红涛审 判 员  李广杰人民陪审员  付念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卓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