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1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宾与张同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宾,张同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583号之一原告:王宾,男,汉族,1980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安平县。委托代理人:王亚民,男,安平县鼎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同旺,男,汉族,1982年5月27日出生,住址:安平县。原告王宾与被告张同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冀1125民初15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张同旺的银行存款53万元,查封担保人王宾提供担保的奥迪冀A×××××轿车,2016年10月13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张同旺银行帐户存款的冻结,申请解除对担保人王宾提供担保的奥迪冀A×××××轿车的查封,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张同旺银行存款的冻结和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冻结的被告张同旺的银行存款53万元。二、解除对担保人王宾提供担保的奥迪冀A×××××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红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