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某化工材料经销部与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化工材料经销部,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某化工材料经销部。经营者叶某某。被执行人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申请执行人某化工材料经销部与被执行人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某化工材料经销部货款人民币5618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9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6)陕0825执109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的工程款(到期债权)569895元,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