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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辖终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王某、郭某离婚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女,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1546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为使本案得到客观公正的审理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由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临淇法庭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王某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芳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