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羊福根、葛晓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羊福根,葛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羊福根被执行人葛晓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27民初0126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葛晓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葛晓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葛晓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葛晓明(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5#钞的存款人民币5052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傅军平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