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8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丽君与吴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君,吴美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8438号原告:张丽君。被告:吴美莎。原告张丽君与被告吴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即时归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2015年4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6月底前归还。届期,被告拒不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美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张丽君借款2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吴美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王艳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