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申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成刚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孙成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3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邹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成刚,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再审申请人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成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周 婧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秀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