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4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章勃与刘承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勃,刘承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4401号原告:陈章勃,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婷,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刘承昊,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原告陈章勃与被告刘承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陈章勃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章勃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章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章勃负担。审 判 长 蔡志勇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