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青岛天聚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天聚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天聚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强,总经理。上诉人青岛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天聚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3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仍坚持原管辖权异议意见,即上诉人为银座集团控股公司,且为财务并表公司,本案应由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调解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补充条款第二十三条约定,关于主合同第三十三条中第贰款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中的人民法院指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所涉房屋项目所在地为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1号,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所称的其为银座集团控股公司,应由该公司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因该公司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且涉案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