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4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林瑞廷与翟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廷,翟现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财保97号申请人:林瑞廷。被申请人:翟现波。申请人林瑞廷与被申请人翟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翟现波所驾驶的冀D×××××小型普通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事故车辆冀D×××××小型普通客车扣押至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鸣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璐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