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鞠稳稳、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鞠稳稳,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7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负责人:卢德开,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俊帅,辽宁环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鞠稳稳,女。被执行人: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林栋,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鞠稳稳、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庄民初字第4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48221.74元、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528元,执行费66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庄河市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4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