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张建褒、杨小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张建褒,杨小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民终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东段609号。法定代表人:张育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燕,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褒,男,1971年5月9日出生,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住汉中市汉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慧(系张建褒之妻),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下岗职工,住汉中市汉台区。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褒、杨小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对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出的要求张建褒、杨小慧支付房屋使用费2520元和所欠电费3364元,未予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陆 波代理审判员 岳 媛代理审判员 刘际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