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民初9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沭阳茂源树脂材料有限公司与殷其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茂源树脂材料有限公司,殷其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9192号原告:沭阳茂源树脂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华冲镇华冲街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谷同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琼,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连,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被告:殷其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景,沭阳县青伊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沭阳茂源树脂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其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沭阳茂源树脂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茂源树脂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沭阳茂源树脂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小芹人民陪审员  张 琰人民陪审员  沈海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红枝书 记 员  杨 洲书 记 员  钱晓露 来自: